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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许可。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附录:

★ 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1、 标题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2、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 正文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5、 落款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5、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1、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出身寒微,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于世,富贵不求闻达,但求温饱以残。然今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恶衣菲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也。

众友云:“甚矣,不慧汝之,乃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矣,余何尝不欲多整数银,上谓之起天、下对得起地、中对得起气;然而,余出身农,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无功,兢兢业业,温饱未决。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矣!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莫不拊膺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悲从心来。

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年华如水,倏忽逾四,茫茫回首,所得几何?竟如西风凛痛!

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高七尺男,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以非为清洁工列。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

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父老兄妹邻里、为人尊消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力固至今,唯一故也: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之涨工资之事耳,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磨损棱角、徒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分路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年*月*日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昔天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劳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不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

《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歌怀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③我累了,不想干了。

(编者评语:这三封辞职通知书,简单、易学、易仿、快速搞定,不需才华,不费思劳神。)

★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的论述:

1、交接事项。

2、还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所有东西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论述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社会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对于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论述:

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出具书面的你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关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论述: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的,违饭了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论述:

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理由依据: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用数字显示威海30年交通的变化

晚育的7天

《山东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外,增加婚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外,增加产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七日。增加的婚、产、护理,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从青岛邮大约三十斤的衣服到威海文登需要多少钱

30年前,正值改革开放时期,威海人一般都坐牛车、驴车。只有大户人家才有汽车,整个威海不过50辆。靠海边的也有船。4、5年以后,自行车成为大家主要的代步工具。10年后,威海已经发展壮大了许多,人也多了,汽车也达到了2500辆。从那开始到现在,威海开始发展的一发不可收拾,汽车数量也从最开始的几千辆发展到几乎一家一辆70玩。

威海新生儿落地险办理时间

如果走普通包裹邮寄大概要45元,时间大概是7天

如果走中铁快运大概要70元。时间大概是5天

以上2种都是自己去邮局或铁路取

但是我建议你去长途汽车站找一个长途车,给他30左右就够了。然后让家里人去车站或途中取一下,这样子当天就到了,还省钱。

希望能帮到你。

山东市建委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威海新生儿落地险办理时间是出生0至28天(含28天)内。其实在新生儿出生当天起三十天内就开参加医保进行费用缴纳的,并且给新生儿办理参保是没有等待期限的,在缴纳费用当天起,就可以让新生儿享受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如果有需要住院的新生儿,家长是可以带着相关的证件,前往当地的医保局办理新生儿的医保卡,不过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供出母亲的件和医保卡及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住院诊断书,之后就可以拿着医保卡进行就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威海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向威海市质监站提出备案申请,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章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所有申请材料均应分书面及电子版两种形式。

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上报省建管局。

申请检测资质以外项目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当向威海市质监站参照上述要求提交备案管理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建委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市建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核实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符合标准上报省建管局,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注明了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委申请资质复查,复查合格后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复查或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不得在威海市继续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为检测报告的原件,确有检测报告原件丢失而需使用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应由原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应由该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1个月内通知威海市建委,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必须实现数据自动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威海市质监站等机构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威海市质监站通过管理软件应能够查询到各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手册基本信息、资质管理检测范围及项目、备案管理检测范围及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对比试验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山东省计量认证验收项目表、检测能力分析表、人员管理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从业记录、设备管理、环境监控(水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标养室温室度记录)、见证取样、不合格项目台帐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归档时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份归档,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短期保管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5年。

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检测机构应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按书面承诺或约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没有承诺或未约定时间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4天内出具(水泥为32天,普通配合比为34天,混凝土掺加剂为标准规定试验龄期后3天、专项为检测完成后5天)。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统一考核,《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统一颁发、统一管理,持有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同时上报,未确定检测机构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监督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可以将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一个或多个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专项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

对一些专业性强、试验设施资金投入大且业务量小的检测项目,威海市质监站将合理协调有关方,根据各检测机构的优势建立中心试验室,集中业务以利共享,提高项目全市检测水平。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明示各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标识准确,留置试样应有检测条形码标识。

第四章 见证检测与异地检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务与其他非见证检测业务分离,跨机构委托检测,由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必须经威海市质监站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担任。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取样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员、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年度内出现一次弄虚作行为,取消其证书资格,由威海市质监站备案,今后不得从事此项工作。见证员、取样员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首先取得省建管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备案证》,然后应按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到威海市质监站备案。备案时应按《进鲁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内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在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开始前7日以上向威海市质监站备案,备案实行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备案的方式,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完成,该备案证明自动失效。备案提交资料参照《进鲁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并应遵守相关地方规定。未备案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担检测业务,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市区和三市之间跨区域开展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务的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试验室,取得当地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向威海市质监站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威海市质监站应对申请备案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其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向省质监总站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质管理的检测机构,由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由威海市建委颁发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手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分书面和电子网络两种形式),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配套使用,是资质管理和备案管理的补充,是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和取得备案资格的重要依据,是检测机构异地承担业务进行备案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建委根据省建管局统一要求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威海市建委将上报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三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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